| 会员登陆

九正建材网

百科 > 房产百科 > 税收 > 税收

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有什么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总结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税收的职能有哪些

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调节社会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监督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税收的课税对象有哪些

1、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税种。

2、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税收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税收的税率形式有哪些

1、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税收的征收形态是什么

1、实物税。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2、货币税。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税收的管辖对象有哪些

1、国内税收。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2、涉外税收。是一国政府对它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义务人课税所造成的负担。

税收的分类有哪些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4、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5、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税收的制度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中央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已废除);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3、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筵席税已经失效。);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教育费附加。

 

 

关于九正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访客留言 企业邮箱 网站地图 建材专栏 地区专栏 产品归档 产品地图 服务条款
九正建材网 版权所有©2000-2024      九正建材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6464 001 传真:028-833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