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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简介

合同价款调整主要是指对施工合同中的已约定好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是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并不是那么容易,而是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方法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有五个:

1、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会影响合同价款的调整;

2、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施工期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4、合同变更及经过发包方同意的工程项目的增减;

5、其他因素。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包括五个方面:

一、工程量

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调整方法:

1、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2、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除了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外,还做了其他工作,承包人提出证明,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可将费用列入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

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调整方法:

1、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含15%),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重新确认单价;工程量的漏项清单项目的价格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已有价格、参照类似价格、重新确认单价。

2、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工资单价变化调整:按工作日数确定;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

4、项目变更调整单价:减少一项或几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增加一项或几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项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三、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1、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四、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1、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2、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应给予补偿,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停工期间造成的误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五、变更价款

调整方法:

1、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2、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3、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其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4、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参照以下原则:

1、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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