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1月3日开始实行。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文件。其中包括了申请调解合同争议符合条件、要求、怎样实行等内容,是行政调解的标准规范。下面列举几条相关内容:
第五条,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八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九条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一般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一、和解
和解指争议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进行协商,互相进行让步或者选择意见一致的解决办法。和解的前提是自愿原则,是私下进行的,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跳过此步选择其他的解决途径。
二、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等方法来调解纠纷。调解方式一是调解委员会派出调解员,二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员一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人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可签下调解协议书,但此书没有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仲裁
在争议发生前或后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即将纠纷交给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履行。
四、诉讼
这通常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步。诉讼发生后,双方拒绝调解或仲裁的,可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合同争议条款可以在以下两项中做出选择:
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同意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其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